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新思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68123711,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沿河门面**。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新思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思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思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思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