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朗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32号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A9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