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32号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A9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