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2民催6号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v××68的中国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朗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佴永年 审 判 员 陈 依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