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桐径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江苏诚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诚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108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诚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诚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772.8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