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子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市中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电子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14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远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14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