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22民初725号
原告:*之升,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之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长林劲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