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之升、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悬骨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按照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对郧西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