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2部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579号 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190号14幢3层3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嫄嫄,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180甲180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成,总经理。 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