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大石坝锁水桥云南有色地质综合经营公司生活区旁。
负责人:詹食丰。
委托代理人:罗述姣、罗秋喜,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景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周训甫。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景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云0111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景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昆明螺蛳湾第一支行的银行存款112256元(帐号:25×××76)。昆明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景苑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昆明螺蛳湾第一支行银行存款112256元的冻结(帐号:25×××7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卢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