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奇辉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70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西三、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