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70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西三、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