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奇辉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6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1161号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6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