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奇辉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699号 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1161号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