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699号之二
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1161号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33元,由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