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奇辉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2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大道1161号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687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66121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81952.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3141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220元。上述执行费已支付至深圳财政局的账户内。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220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民终2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