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粤0391司惩161号
执行人 :***,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325号、(2018)粤0391民初5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