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6359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1161号帝光数码科技园西一、**、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6877X。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08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1085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