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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与新疆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42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阿图什市。 原告:**1,男,汉族,2002年4月15日出生,学生,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阿图什市。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 原告:**2,女,汉族,2006年2月17日出生,学生,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阿图什市。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 原告:***,男,汉族,1948年8月1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女,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现住甘肃省静宁县。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1、**2、***、***诉被告新疆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处,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1、**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4.65元,退还给原告**、**1、**2、***、***。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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