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南华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859.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