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72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格尔路237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因工程没有审计,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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