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南华路与***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