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民初2798号 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3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南华路与宁朔路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办事处天山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书记。 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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