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28116号
原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越秀区百子横路12号1-8层自编4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铭,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
负责人:钟德胜。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住所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首层南侧、二层东侧。
负责人:陈理洁。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
负责人:徐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明
二O一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