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13号
原告***,住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下称穗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5月入职被告,后被告擅自更改工作地点,原告不同意,被告就要求原告辞职,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866元、2015年5月至7月工资11000元并确认双方2007年5月至2015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穗微公司辩称系原告自行离职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据穗微公司《奖状》显示***曾获2007年度先进个人奖、2008年度忘我工作奖;***与穗微公司曾于2014年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4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工作内容东莞区域维护部助理、工作地点东莞市;***月平均工资3600元。
2015年5月7日,***以穗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自2015年5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穗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9000元并确认双方2007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第890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2015年5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双方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的其余请求。
原告为证明被告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要求原告2015年4月到广州任职提交了证人杨某、**、**、袁某、***(均出庭)证言;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被告是通过杨某向员工通知有业务方面调整,协商要求员工可以到广州工作,但从未强制性强迫员工到广州工作,证人也证明了这点,且公司支付了4、5月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后续证人均与被告以协商的方式离职了,故被告在员工不愿意到广州工作的情况下是可以协商离职的,而且也按协商一致的条件支付了款项;原告则是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离职的,故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被告为证明公司未停止东莞业务故不存在让原告来广州上班提交了市场部《关于2015-2016年广东移动室内覆盖及WLAN系统施工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的申请》及审批意见、发票;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只是投标但不能证明有中标。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系2007年5月30日入职并工作至2015年6月3日;被告则认为原告工作至2015年5月10日后未上班。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入职时间,一方面,《奖状》可以证实原告2007年确已经入职被告;另一方面,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现被告未提交入职登记表、花名册等证明其所述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原告之主张并认定原告系2007年5月30日入职。其次,鉴于原告已于2015年5月7日申请仲裁,考虑彼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等实际可能之情况,本院采纳被告主张的工作至2015年5月10日,即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10日解除。再次,现本案多名证人均证实东莞业务早已结束,原告本人也不愿意到广州工作,即尔时原告的劳动合同已属无法履行,这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而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被告理所当然应支付补偿金,若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因此种原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可以视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与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者依法亦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无论谁提出均不影响原告获得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8800元。另原告主张的工资,因未经过仲裁本院不予调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2007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
二、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