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2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海珊,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769.6元、残疾赔偿金118348.92元、护理费9120元、住院伙食费5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098.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和交通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3年3月20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65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解决原告***因受伤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补偿、赔偿费用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补偿、赔偿费用等所有费用。
三、如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如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此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要求被告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行政保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投诉或提起诉讼。
五、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争议,双方应对本调解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对外透露。
六、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