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188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暂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田,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诉被告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