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197号
原告: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兴正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JB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25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