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042号
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25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印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6YUU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532632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长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长明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威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