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042号 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25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印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6YUU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北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532632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长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长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明公司第一分公司、长明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威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