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刑终4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2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凌翔,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8月2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永盛,广东盛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玉燕,广东盛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84904,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伟。
诉讼代表人许婉棠,系该公司员工。
辩护人侯文荣,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丽娜,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鹏绩,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伟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伟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粤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被告人***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被告人***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三、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六、被告人陈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被告单位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汤薇乔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