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ME1078396,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晓阳。
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985037,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宣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302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2650元(含执行款525000元,执行费7650元,利息另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至2021年4月28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50000元,剩余2021年6月28日全部付清,若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按原生效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仍不能按时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