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8985037K,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先锋工业园169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宣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21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字(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字(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审 判 员  胡宇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