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8985037K,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先锋工业园169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25500元,执行费47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 新

审判员  高范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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