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49820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46号40号楼1**202室,现住址不详。
被告: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6098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皓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91号191幢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19796540。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23号,现住址不详。
被告:***,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46号40号楼1**202室,现住址不详。
被告:时素文,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皓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时素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