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异80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东营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东营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华纳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东营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东营皓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淮河路191号191幢169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时素文,女,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垦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皓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时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0年6月30日***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安 丽 审判员 臧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