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23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营分行账号为62×××66中的存款50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