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恢139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397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12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