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垦利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4982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山东利通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以西,淄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东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
2017年10月30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鲁E×××××的宝马轿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无法控制车辆。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产,其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人进行申报,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2017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不动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申请标的太小,暂不启动变现程序,我院依法进行了轮侯查封,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
2018年3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公司、企业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拆除,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已无此公司。
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律师,向其通报了本院执行过程及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被执行人其它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被执行人其它可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条件允许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时我们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其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进行了公布。
以上执行措施及查询情况本院全部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送,加强与申请执行的沟通,让其了解整个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东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