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905020xxxxxx11816中的存款3265328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