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建安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6月17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2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长葛市建安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
法定代表人:段红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葛市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终结(2019)豫1082执恢155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