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二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黄富军,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54211432P。
法定代表人:赵占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663D。
法定代表人:段红策,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娇娇,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付军、河南和居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75万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5日,被告***以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的名义承包被告河南和居置业有限公司金庄社区10#老楼工程,后被告***、黄付军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建设施工,工程总价27741863元。2011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黄付军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向河南和居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了l60万元工程保证金(经***交给开发商),并组织施工,同时,原告委托被告***负责管理现场施工等事宜。该工程于2017年7月完工交付,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未按照约定将剩余的415万元工程款、l00万元维修金及16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原告,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被告提出的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书的尾部没有原告***的签名,无法认定***自愿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的意见。该意见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纪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