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财保16号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葛市建安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
法定代表人:段红策。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建安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扣留其等额收入。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建安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扣留其等额收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