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3477号
原告:**现,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9月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1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易水路。
法定代表人:段红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诉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现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潇宁
书记员李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