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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九亩丘海创园C座建筑总部大楼B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镇党委书记。 原告***与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计1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奇 ***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