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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1331号 原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九亩丘海创园C座建筑总部大楼B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5301770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521454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顶寮路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3192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