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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九亩丘海创园C座建筑总部大楼B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