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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民初597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潜**,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岳街道小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770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利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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