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1407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石栏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98309465。

法定代表人:沈林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玲(实习),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

法定代表人:张元锋。

原告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1元,由原告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诚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丽

书记员唐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