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1035号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8楼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甜,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8层8B022。
法定代表人:王琰璐。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粤0114民初15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雅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珏思
书 记 员 伦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