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874号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8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3YK83E。
法定代表人:胡光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8层8B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E3905。
法定代表人:王琰璐。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利公司)与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航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如利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安航公司向如利公司支付工程款20966625.5元及其利息(以453637.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为止;以1642987.6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分别为13231元、13691.56元);2.判令安航公司向如利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35000元;3.判令安航公司向如利公司支付律师费262000元;4.判令安航公司向如利公司支付公证费2200元;5.判令第三工程局在拖欠如利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6.诉讼费用由安航公司、第三工程局负担。事实与理由:第三工程局承包佛清从高速公路1标段三分部建设工程后,向安航公司转包该标段桩基冲孔等。如利公司与安航公司于2019年11月口头约定,安航公司将上述三分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部分桥梁桩基工程的桩基冲孔、清孔、灌注成桩处理偏桩、溶洞回填等人机劳务交由如利公司完成,并约定施工价格。上述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正式开工。如利公司与安航公司于2020年8月补充签订《劳务协作合同》,落款日期2020年1月5日。如利公司先加盖印章,交由安航公司加盖印章,安航公司并修改原约定的溶洞回填单价及付款方式。如利公司不认可上述修改。本工程于2021年1月完工,后验收合格。安航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如利公司发送班组合同内进度款结算汇总表,总工程合计价款5673685.12元。因溶洞回填单价仅按冲孔桩单价45%计算,未按50%计算,如利公司认为总工程合计价款应为5976625.5元。安航公司至今仅支付3880000元,未支付2096625.5元。该工程于2019年11月施工时,如利公司按安航公司要求,将2台桩机运至施工现场,期间因征地补偿纠纷被阻拦施工,导致停工半个月,造成损失35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广州市内发生的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如利公司与安航公司、第三工程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的施工地点及工程,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佛清从高速公路1标段三分部的桥梁桩基工程,属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范围。本院立案后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