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376号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2单元8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3YK83E。
法定代表人:胡光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8层8B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E3905。
法定代表人:王琰璐。
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如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