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戴洪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23民初1226号
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四月五日
书记员*飞